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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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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負責辦理財務收支業務之國軍同袍儲蓄會、綜合財務處、地區收支處 (組) 、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財務勤務隊等單位,配屬於部隊實施隨軍財務支援作業。 有關財務勤務補給區域分派、變更,由聯勤總司令部財務署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財務署) 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包括國軍同袍儲蓄會、綜合財務處、地區收支處(組)、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財務勤務隊等單位,這些單位負責處理財務收支業務,以支援部隊的財務需求。財務勤務補給區域的分派和變更則由聯勤總司令部財務署規定。 舉例說明,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如果一位國軍人員需要領取薪餉,他可以到所屬的財務勤務處進行相關申請和手續,該處將根據規定的薪餉標準和程序,確定並發放該人員應領取的薪餉金額。若涉及到特殊補貼或調整,則由聯勤總司令部財務署負責訂定相關的區域分派和變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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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負責辦理財務收支業務之國軍同袍儲蓄會、綜合財務處、地區收支處 (組)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