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負責辦理財務收支業務之國軍同袍儲蓄會、綜合財務處、地區收支處 (組) 、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財務勤務隊等單位,配屬於部隊實施隨軍財務支援作業。 有關財務勤務補給區域分派、變更,由聯勤總司令部財務署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財務署) 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負責辦理財務收支業務之國軍同袍儲蓄會、綜合財務處、地區收支處 (組) 、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財務勤務隊等單位,配屬於部隊實施隨軍財務支援作業。 有關財務勤務補給區域分派、變更,由聯勤總司令部財務署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財務署)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