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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7–304

27
聯勤總部財務署應於發餉次月中旬,區分中央單位、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軍管區司令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編造發放薪餉人數、金額統計表,分送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
28
財勤單位,應按月編製支薪單位發放薪餉人數統計表,密送指定之經理補給單位。
29
薪餉發放細部作業規定及作業所需使用之表冊格式,由聯勤總部財務署訂頒,並報國防部備查。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