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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聯勤總部財務署應於發餉次月中旬,區分中央單位、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軍管區司令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編造發放薪餉人數、金額統計表,分送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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