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勤總部財務署應於發餉次月中旬,區分中央單位、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軍管區司令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編造發放薪餉人數、金額統計表,分送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