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勤總部財務署應於發餉次月中旬,區分中央單位、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軍管區司令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編造發放薪餉人數、金額統計表,分送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7條,聯勤總部財務署應於發餉次月中旬,區分中央單位、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軍管區司令部(海岸巡防司令部),編造發放薪餉人數、金額統計表,並分送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 根據參考資料,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是以確保國軍人員正確、快速、及時發放薪餉為目的而制定的法規。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聯勤總部財務署在發餉次月中旬需要區分不同單位,並編造發放薪餉人數、金額統計表,然後分送給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 依照參考資料提供的範例,聯勤總部財務署應該根據不同的單位,區分並統計每個單位的薪餉人數與金額。例如,中央單位、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軍管區司令部(海岸巡防司令部)都是需要區分的單位。然後,聯勤總部財務署需要將這些統計數據整理成表格,並分送給相關單位,如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以便進行薪餉的發放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