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由財勤單位發放之薪餉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薪俸、加給、主副食費等,其內涵如下: 一、薪俸:係指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文職人員之俸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志願役士兵之薪額,及軍事院校學生薪津,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之薪額。 二、加給: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各項加給。與薪俸併稱薪給。 三、主副食費: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主食實物代金、副食實物代金、副食費及副食實物補助費等款項。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條解釋如下: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條所述,薪餉的概念包括薪俸、加給、主副食費等三個部分。 首先,薪俸指的是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文職人員的俸額,以及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志願役士兵的薪額,還包括軍事院校學生的薪津,以及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的薪額。薪俸是指根據軍銜和職位等級給予的基本薪資。 其次,加給是由財勤單位發放的各種類型的額外津貼。這些加給可以是對特定職務的津貼或專業技能的津貼。加給與薪俸一起被稱為薪給。 最後,主副食費則包括財勤單位發放的主食實物代金、副食實物代金、副食費以及副食實物補助費等款項。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國軍志願役軍官的薪俸是根據其軍銜和職位等級給予的基本薪資,而他也獲得了專業技能加給作為他在該領域的專業能力。此外,他還能夠享受到財勤單位提供的主食實物代金和副食費作為膳食補助。這些都屬於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所規定的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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