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薪餉發放相關單位業務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各業管單位: (一) 人力司:主管國軍人員待遇政策。 (二) 主計局:依配置之預算額度辦理相關預算彙編、分配。 (三) 人事參謀次長室: 1 督導、考核國軍各級人事單位辦理與薪餉有關之人事作業。 2 督考辦理國軍人薪合一線傳作業。 (四) 後勤參謀次長室:主管主副食費政策。 (五) 計畫參謀次長室:配置人員及作業維持預算額度。 (六) 國防管理中心:提供國軍人事主檔與薪餉有關之資料,並協助聯勤總部財務署處理薪餉資訊作業。 (七) 帳務中心:負責財勤單位結報發放薪餉表冊之帳務處理及轉審。 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海岸巡防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督導所屬單位依人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人事與薪給資料查核及校正。三、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 (以下簡稱支薪單位) : (一) 編造各項發放表冊,並檢附發放所需資料送財勤單位。 (二) 負責現金安全戒護與支援薪餉發放所需交通工具。 四、聯勤總部財務署: 負責薪餉發放業務之策劃、執行、預算支用簽證,並督導指揮財勤單位作業。 五、財勤單位: 依據法令規定及各支薪單位造送之相關發放表冊核實、發放及預算支用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