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指揮官,對於配屬本部隊 (防區) 之財勤單位,有關居住、工作、生活、交通、通信等,以及所需各項器材、設備、車船、康樂福利等事宜,均應視為建制單位辦理。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5 條,部隊指揮官有責任為配屬本部隊(防區)的財勤單位提供居住、工作、生活、交通、通信等相關事項,並提供所需的器材、設備、車船、康樂福利等支援。這表示指揮官在管理建制單位時,必須確保財勤單位的運作順利,並提供所需的資源和支援。 資料參考: -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最近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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