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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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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指揮官,對於配屬本部隊 (防區) 之財勤單位,有關居住、工作、生活、交通、通信等,以及所需各項器材、設備、車船、康樂福利等事宜,均應視為建制單位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5 條,部隊指揮官有責任為配屬本部隊(防區)的財勤單位提供居住、工作、生活、交通、通信等相關事項,並提供所需的器材、設備、車船、康樂福利等支援。這表示指揮官在管理建制單位時,必須確保財勤單位的運作順利,並提供所需的資源和支援。 資料參考: -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最近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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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5 條規定:「部隊指揮官,對於配屬本部隊 (防區) 之財勤單位,有關居住、工作、生活、交通、通信等,以及所需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