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部隊指揮官,對於配屬本部隊 (防區) 之財勤單位,有關居住、工作、生活、交通、通信等,以及所需各項器材、設備、車船、康樂福利等事宜,均應視為建制單位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