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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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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財勤單位,其現金之護守、護送,由所在地憲兵部隊擔任;配屬部隊財勤單位之現金安全,由受配屬部隊指揮官負全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6條,各地區財勤單位的現金護守和護送工作由該地憲兵部隊負責。而配屬部隊財勤單位的現金安全,則由該部隊的指揮官擔負完全責任。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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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6 條規定:「各地區財勤單位,其現金之護守、護送,由所在地憲兵部隊擔任;配屬部隊財勤單位之現金安全,由受配屬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