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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地區財勤單位,其現金之護守、護送,由所在地憲兵部隊擔任;配屬部隊財勤單位之現金安全,由受配屬部隊指揮官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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