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財勤單位,其現金之護守、護送,由所在地憲兵部隊擔任;配屬部隊財勤單位之現金安全,由受配屬部隊指揮官負全責。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6條,各地區財勤單位的現金護守和護送工作由該地憲兵部隊負責。而配屬部隊財勤單位的現金安全,則由該部隊的指揮官擔負完全責任。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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