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聯勤總部財務署應於發餉次月中旬,區分中央單位、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軍管區司令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編造發放薪餉人數、金額統計表,分送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
財勤單位,應按月編製支薪單位發放薪餉人數統計表,密送指定之經理補給單位。
薪餉發放細部作業規定及作業所需使用之表冊格式,由聯勤總部財務署訂頒,並報國防部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