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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五 章 就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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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學
第 18 條
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
主管機關
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第 19 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
核與
廢止
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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