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8條規定,退除役官兵如果願意就學並符合就學資格,教育主管機關應該制定適當的標準來進行輔導就學。根據這項法條,教育主管機關應該提供相應的輔導措施,以確保退除役官兵能夠順利就學。 這項法規的參考依據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本身。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退除役官兵可以獲得一系列的輔導措施,以幫助他們順利過渡到學習階段。這些措施包括就學資格的制定和輔導就學的實施。例如,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標準,確定哪些退除役官兵符合就學資格,並提供他們所需的輔導和支持,以便順利就學。
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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