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2.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
  3.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