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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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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2. 2.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9條規定了退除役官兵在就學方面可以獲得的補助、津貼和獎勵。根據該條第一項,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的學雜費可以由輔導會提供補助,除符合規定免繳學費的情況外。對於中低(低)收入戶的退除役官兵,輔導會還可以提供就學生活津貼。對於成績優異的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可以給予獎勵。 至於補助、津貼和獎勵的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和廢止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輔導會制定。該辦法的具體內容不在本文提供,可以參考輔導會所公布的相關文件和規定。

立法沿革 3

(0530505 制定)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及生活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

(0911126 修正)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所定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之「生活費」一項迄未實施,爰予刪除,以符實務現況。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部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業已有所規定,為符授權明確之要求,爰酌作文字修正。

(1091230 修正)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之專業學識、技能及就業競爭力,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除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外,經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於原條文增列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以減輕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之生活負擔,使其能專心向學,並列為第一項。   二、又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經檢討法規命令報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學雜費補助、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及金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核與名詞
  • 廢止名詞
(0530505 制定)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及生活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

(0911126 修正)

一、現行所定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之「生活費」一項迄未實施,爰予刪除,以符實務現況。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部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業已有所規定,為符授權明確之要求,爰酌作文字修正。

(1091230 修正)

一、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之專業學識、技能及就業競爭力,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除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外,經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於原條文增列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以減輕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之生活負擔,使其能專心向學,並列為第一項。   二、又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經檢討法規命令報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學雜費補助、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及金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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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規定:「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