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9條規定了退除役官兵在就學方面可以獲得的補助、津貼和獎勵。根據該條第一項,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的學雜費可以由輔導會提供補助,除符合規定免繳學費的情況外。對於中低(低)收入戶的退除役官兵,輔導會還可以提供就學生活津貼。對於成績優異的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可以給予獎勵。 至於補助、津貼和獎勵的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和廢止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輔導會制定。該辦法的具體內容不在本文提供,可以參考輔導會所公布的相關文件和規定。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及生活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所定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之「生活費」一項迄未實施,爰予刪除,以符實務現況。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部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業已有所規定,為符授權明確之要求,爰酌作文字修正。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之專業學識、技能及就業競爭力,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除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外,經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於原條文增列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以減輕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之生活負擔,使其能專心向學,並列為第一項。 二、又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經檢討法規命令報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學雜費補助、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及金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及生活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
一、現行所定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之「生活費」一項迄未實施,爰予刪除,以符實務現況。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部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業已有所規定,為符授權明確之要求,爰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之專業學識、技能及就業競爭力,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除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外,經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於原條文增列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以減輕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之生活負擔,使其能專心向學,並列為第一項。 二、又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經檢討法規命令報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學雜費補助、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及金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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