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四 章 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會議
機要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機密公文書之處理。 二、檢舉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三、局務會議之紀錄。 四、重要函件之處理及管制。 五、印信之典守。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局為檢討業務、推進工作、把握預算之執行,並解決各科、室處理業務時所發生之困難起見,每月舉行局務會議一次,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科室主管、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組成之;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