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機密公文書之處理。 二、檢舉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三、局務會議之紀錄。 四、重要函件之處理及管制。 五、印信之典守。
根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5條,機要人員有以下職掌: 一、處理機密公文書。 二、處理和管制檢舉案件。 三、記錄局務會議。 四、處理和管制重要函件。 五、典守印信。 根據這個法規,機要人員有負責處理機密公文書、檢舉案件、局務會議記錄、重要函件和印信的職責。他們必須以嚴格的方式處理這些事項,確保機密的保密性,並確保文件和函件的正確性和適時性。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2018年9月7日更新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5條中,對於機要人員的職掌並未有改變或修改。所以可以參考此資料來解釋該法條的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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