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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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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機密公文書之處理。 二、檢舉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三、局務會議之紀錄。 四、重要函件之處理及管制。 五、印信之典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5條,機要人員有以下職掌: 一、處理機密公文書。 二、處理和管制檢舉案件。 三、記錄局務會議。 四、處理和管制重要函件。 五、典守印信。 根據這個法規,機要人員有負責處理機密公文書、檢舉案件、局務會議記錄、重要函件和印信的職責。他們必須以嚴格的方式處理這些事項,確保機密的保密性,並確保文件和函件的正確性和適時性。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2018年9月7日更新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5條中,對於機要人員的職掌並未有改變或修改。所以可以參考此資料來解釋該法條的職掌。

  • 公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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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機要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機密公文書之處理。 二、檢舉案件之處理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