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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隨時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有關事宜。

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准後設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局文書管理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處理之。

本局職員管理,依照公務員服務法之有關規定處理,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局之事務管理,悉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