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根據上述資料,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33條中,有以下條文修正和發布的日期和生效日期: - 第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條文自此日期施行。 - 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 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施行。 - 一百年八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然而,根據上述資料,並未提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33條的具體內容或適用範圍,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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