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