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根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9條的規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可以根據各轄區稽徵業務的需要,報請核准後設立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則則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另行定定。這表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可以根據需要為各區域設立分局或稽徵所,並且可以在辦事細則中進一步規定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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