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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1. 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特制定本法。
  2. 有關財政紀律之規範,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政紀律:指對於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之相關規範。 二、稅式支出: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 三、公共債務:係指公共債務法所稱之公共債務。 四、營業特種基金:係指預算法第四條所稱之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本法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