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
根據財政紀律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這表示財政紀律法的執行和辦理由這些機關負責。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審計法第1條對於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審計的規定作為參考,可以確認審計部在財政紀律法的執行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另外,行政院主計總處和相關機關也在執行財政紀律法中發揮著作用,但具體細節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
本法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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