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紀律法第4條,行政院主計總處在發布正式總資源供需估測前,應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評估。這表示主計總處在進行資源供需估測時,需要聽取民間機構、專家和學者的意見,以進行綜合評估。如果評估結果與主計總處的估測結果相差超過20%,主計總處必須提出差異說明,解釋這些差異的原因。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增加透明度,並確保估測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 財政紀律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80001)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發布正式總資源供需估測前,應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評估。 若評估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二十時,主計總處應提出差異說明。
立法理由參酌德國德國預算制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為政府預算編製重要依據,為確保官方發布估測正確性,要求由政府建立平臺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估測,以作為官方發布正式估測結果之標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酌德國德國預算制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為政府預算編製重要依據,為確保官方發布估測正確性,要求由政府建立平臺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估測,以作為官方發布正式估測結果之標竿。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