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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發布正式總資源供需估測前,應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評估。
  2. 若評估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二十時,主計總處應提出差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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