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紀律法第5條的規定: 1.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財政紀律法施行細則」(最後修訂於2008年5月13日),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要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和立法委員在提出法律案時,如果這些法案會導致政府歲出大幅增加或歲入減少,必須清楚指明從哪裡來彌補這些資金的來源。也就是說,提案人需要提供明確的財源來源來平衡預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立法委員提出法案,該法案要求政府在某個領域增加支出,例如教育政策的補助金額增加,那麼該立法委員必須在提案中具體指明從何處獲得資金來源,以彌補這些增加的支出。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政府在制定預算時能夠保持財政平衡,避免不必要的財政赤字。 2. 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準用前項規定。 同樣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財政紀律法施行細則」,此項規定是指當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提出自治法規時,如果這些法規會導致政府歲出增加或歲入減少,那麼應適用前項的規定。 換句話說,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在制定自治法規時,如果該法規會對財政產生重大影響,必須遵守要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來源的原則。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方政府提出自治法規,要求在某項公共建設上增加支出,那麼該地方政府就必須清楚說明從何處獲得資金來源,以平衡預算。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在制定自治法規時能夠考慮到財政平衡的重要性,避免過度消耗財政資源,並確保提案人能提供具體的資金來源來彌補增加的財政支出。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參考預算法第九十一條對立法委員之規範,要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如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應有具體財源規劃。 二、地方政府屢因發放未排富之非法定現金給付,或因自行加碼法定現金給付,造成龐大之財政負擔,甚至排擠其他政事支出,爰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二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於第二項明定各級地方政府,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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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預算法第九十一條對立法委員之規範,要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如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應有具體財源規劃。 二、地方政府屢因發放未排富之非法定現金給付,或因自行加碼法定現金給付,造成龐大之財政負擔,甚至排擠其他政事支出,爰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二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於第二項明定各級地方政府,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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