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紀律法第6條的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提出稅式支出法規時,應確認這些法規不會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此外,應盤點使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的情況以及執行結果,並審慎評估是否有必要延續或新增稅收優惠措施。若經評估確認有採行稅式支出的必要,則應詳細研析稅式支出法規的實施效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和績效評估機制,以確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稅式支出的評估作業辦法則由行政院另行制定。此外,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的稅式支出報告,並納入地方政府的總預算中。 參考資料:《財政紀律法》(公告日期:2021.07.02)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 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於92年7月18日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要求各部會所提稅式支出法規,經自行評估或經財政部複評,每年度稅收損失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會同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研擬財源籌措方式。 二、審計部101年查核發現,該注意事項缺乏考核執行成果之權責單位,函請行政院明訂實施成效之管考機制。審計部復於106年查核發現,貨物稅條例等五5項租稅減免法案,業務主管機關未依規定流程辦理,函請行政院改善。顯見該注意事項並未落實執行。 三、為強化稅式支出整體評估,避免稅收損失金額龐鉅卻未達預期效益,爰訂定本條。並於第四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
一、行政院於92年7月18日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要求各部會所提稅式支出法規,經自行評估或經財政部複評,每年度稅收損失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會同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研擬財源籌措方式。 二、審計部101年查核發現,該注意事項缺乏考核執行成果之權責單位,函請行政院明訂實施成效之管考機制。審計部復於106年查核發現,貨物稅條例等五5項租稅減免法案,業務主管機關未依規定流程辦理,函請行政院改善。顯見該注意事項並未落實執行。 三、為強化稅式支出整體評估,避免稅收損失金額龐鉅卻未達預期效益,爰訂定本條。並於第四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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