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財政紀律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
  2. 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3.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4.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