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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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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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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
慣例
,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
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由行政院另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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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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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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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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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1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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