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
財政紀律法第7條規定,在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也不得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這表示當政府或立法機關進行相關法律制定或修正時,不得增加固定經費的金額或比率,也不得設立專款專用的基金來限定既有收入的使用方式。 參考資料: 財政紀律法第7條:https://www.president.gov.tw/doc/101/2/481.pdf
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
立法理由一、政府預算資源有限,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應考量支出效益排列優先順序,並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節制政府支出之成長。惟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明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教育經費總額隨著歲入規模只增不減,全然違背零基預算之精神,嚴重影響政府財政調度彈性。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亦有專款辦理且不得低於中央教育預算總額1.9%之規定。 二、政府各項收入納入公務預算採統收統支運用,有利國庫調度,倘以法令明定指定用途納入基金,雖具獨立性及專屬性,惟影響政府統籌運用資源能力,無法彈性因應政經環境及國家發展需要,調整年度施政重點。 三、為提高政府預算資源配置效益,爰要求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得強制規定特定用途經費以固定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稅收、規費等既有收入成立基金限定專款專用。 四、為降低對實務層面之衝擊,本條文僅向後生效,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故本法施行後,不影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條文之效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政府預算資源有限,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應考量支出效益排列優先順序,並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節制政府支出之成長。惟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明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教育經費總額隨著歲入規模只增不減,全然違背零基預算之精神,嚴重影響政府財政調度彈性。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亦有專款辦理且不得低於中央教育預算總額1.9%之規定。 二、政府各項收入納入公務預算採統收統支運用,有利國庫調度,倘以法令明定指定用途納入基金,雖具獨立性及專屬性,惟影響政府統籌運用資源能力,無法彈性因應政經環境及國家發展需要,調整年度施政重點。 三、為提高政府預算資源配置效益,爰要求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得強制規定特定用途經費以固定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稅收、規費等既有收入成立基金限定專款專用。 四、為降低對實務層面之衝擊,本條文僅向後生效,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故本法施行後,不影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條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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