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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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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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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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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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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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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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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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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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