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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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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政府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
  2. 2.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
  3. 3.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考、合併及裁撤,不得排除適用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但本法施行前已訂有排除規定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不適用之。
  4. 4.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裁撤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
  5. 5.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前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紀律法第8條規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的設立要按照預算法第4條的規定,必須具備特定的資金來源。如果是新設立的基金,特定的資金來源應該是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的新增財源,並且所辦業務無法納入現有的基金內。此外,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的設立、保管、運用、考核、合併及裁撤,都不能排除適用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如果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執行績效不彰、目的已完成或設立期限到期等原因而需要裁撤,則應根據行政院另行制定的裁撤機制進行。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轄的非營業特種基金,適用相同的規定。根據以上解釋,該法條主要是針對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的設立、管理和裁撤等方面進行規定,並要求遵守相關的財政法規。

立法沿革 1

(1080319 制定)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   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考核、合併及裁撤,不得排除適用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但本法施行前已訂有排除規定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不適用之。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裁撤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前四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共有102單位。行政院雖訂有「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但部會普遍存在未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依據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原則辦理、未訂定基金運用督導考核辦法、基金績效不彰卻不檢討裁撤等多項弊病。   二、我國非營業特種基金數目繁多,未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予以檢討,本院於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提送10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提出非營業特種基金整併成果及規劃。行政院主計總處雖於盤點出17單位基金應檢討存續,惟部會配合意願低落,至107年底僅完成4單位基金整併。截至107年底止,仍有10個主管機關共19個非營業基金無法源依據。   三、為避免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收入過度仰賴國庫撥補,限制政府統籌規劃及運用財政收入能力,並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經費需求。爰訂定本條,要求基金設立應有自有財源及必要性,以及建立退場機制。並規範地方政府比照辦理。   四、為降低對實務層面之衝擊,本條第三項僅向後生效,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故本法施行後,不影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之效力。

  • 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名詞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業已名詞
  • 預算法4條文
(1080319 制定)

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共有102單位。行政院雖訂有「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但部會普遍存在未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依據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原則辦理、未訂定基金運用督導考核辦法、基金績效不彰卻不檢討裁撤等多項弊病。   二、我國非營業特種基金數目繁多,未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予以檢討,本院於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提送10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提出非營業特種基金整併成果及規劃。行政院主計總處雖於盤點出17單位基金應檢討存續,惟部會配合意願低落,至107年底僅完成4單位基金整併。截至107年底止,仍有10個主管機關共19個非營業基金無法源依據。   三、為避免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收入過度仰賴國庫撥補,限制政府統籌規劃及運用財政收入能力,並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經費需求。爰訂定本條,要求基金設立應有自有財源及必要性,以及建立退場機制。並規範地方政府比照辦理。   四、為降低對實務層面之衝擊,本條第三項僅向後生效,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故本法施行後,不影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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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紀律法第 8 條規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紀律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紀律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