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紀律法第1條的規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此外,該條還明確提到如果該法未規定財政紀律的其他規範,則應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財政紀律法的目的是維持適度支出規模,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並促進國家的永續發展。同時,如果財政紀律法沒有規定特定的財政紀律,則可以參考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特制定本法。 有關財政紀律之規範,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參考公共債務法第一條,闡明立法目的為規範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嚴守財政紀律,以維護國家財政健全。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適用之優先順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考公共債務法第一條,闡明立法目的為規範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嚴守財政紀律,以維護國家財政健全。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適用之優先順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