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三 節 改正申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三 節 改正申報
第 23 條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
錯誤
時,得於接到
審定
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第 24 條
營利事業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