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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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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 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核
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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