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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 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2.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