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1條的條文,此辦法是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第32條第5項所制定的。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第32條第5項,各營業人應使用有列印機制的收銀機,並依照財政部所訂定的辦法使用統一發票作為納稅證明。這個辦法的目的是要確保營業人在銷售商品或勞務時能夠正確開立發票,以便依法繳納相應的營業稅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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