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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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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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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 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核
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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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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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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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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