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2條規定了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的種類和申報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營業人可以使用兩種不同的收銀機方式來開立統一發票。第一種方式是使用收銀機直接開立統一發票,第二種方式是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在使用收銀機之前,需要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收銀機的種類、廠牌、機種和機號,經核備後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並黏貼於收銀機的明顯位置。 例如,一家零售店經申報並核備後使用了一台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該店在收銀機上黏貼了由稽徵機關發放的使用標誌,以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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