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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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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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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核定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一、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視營業人之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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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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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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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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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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