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六章 查核費用

§ 23–242

23
費用由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由受查不動證券化關係人負擔。查核費用無法議定者,由主管機關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按估計之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之每小時費率為基礎共同議定之。
24
  1. 主管機關於收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報告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應即將該查核費用支付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2. 如因可歸責於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原因,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其查核工作時,除對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仍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實際投入之時間計付查核費用。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