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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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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查核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3 年 01 月 02 日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四章 查核報告
§ 29–30
共 2 條
第 29 條
開啟 ›
財務報表經依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查
核
後,應依審計準則規定出具查核報告。
第 30 條
開啟 ›
查
核
報告除應記載審計準則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核工作及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
法令
名稱。 二、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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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核書面紀錄
§ 26–28
下一章 →
第五章 財務報表
§ 31–33
回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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