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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 16–172

16
  1.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2. 前項第二款權利,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不用之。
17
  1.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2. 前項第二款有關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不用之,並應遵守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