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三 章 轉學、轉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轉學、轉科
各校各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各校組織轉學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之。
不同年制之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相互轉學。相同年制之專科學校日、夜間部學生得相互轉學、轉科組。
各校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組外,各科組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科組以一次為限,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組原核定新生 (含加成) 名額之二成為原則。學生轉科組之規定由各校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