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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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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2 條
本法
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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