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教育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