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2條,主管機關的定義是指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國民教育領域中,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意味著這些主管機關負責制定相關教育政策,監督並協助地方教育事務的運作。這些資訊可以在國民教育法第2條中找到,在其他相關法規中也可以得到進一步的資訊。 例如,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法律資料檢索系統(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15)中國民教育法相關的法條和解釋,以了解有關主管機關的更多資訊。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延長國民教育年限,並使為義務教育,已成為目前世界各國教育發展之共同趨勢。本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在實施上並無困難,特予說明如左: ㈠六十六學年度國民中學就學率已達百分之九四點二一以上,事實上已很普及,且國民中學不納學費,但照收課業費,涉及財政不大,是以全面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並無困難。 ㈡憲法第一六○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本條係指六歲至十二歲之國民應受六年之基本教育,是為最低限度之規定。又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本條未明確規定人民應受國民教育之年限,自得視國家財力及時代需要,於六年基本教育之上,適時予以適當延長。 二、先總統蔣公於五十六年六月廿七日在總統府國父紀念會時曾訓示:「我們要繼耕者有其田政策推行成功之後,加速推行九年義務教育計畫…」,玆為全面提高國民教育水準,以適應國家建設之需要,國民應受九年國民教育實有必要。 三、凡因特殊原因未受國民教育之逾齡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以符教育機會均等及全面提高國民教育水準之旨。 四、受基本教育及國民教育,依憲法規定,既為人民之權利亦為人民之義務,故早經訂有強迫入學條例,爰列本條第二項以資呼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延長國民教育年限,並使為義務教育,已成為目前世界各國教育發展之共同趨勢。本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在實施上並無困難,特予說明如左: ㈠六十六學年度國民中學就學率已達百分之九四點二一以上,事實上已很普及,且國民中學不納學費,但照收課業費,涉及財政不大,是以全面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並無困難。 ㈡憲法第一六○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本條係指六歲至十二歲之國民應受六年之基本教育,是為最低限度之規定。又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本條未明確規定人民應受國民教育之年限,自得視國家財力及時代需要,於六年基本教育之上,適時予以適當延長。 二、先總統蔣公於五十六年六月廿七日在總統府國父紀念會時曾訓示:「我們要繼耕者有其田政策推行成功之後,加速推行九年義務教育計畫…」,玆為全面提高國民教育水準,以適應國家建設之需要,國民應受九年國民教育實有必要。 三、凡因特殊原因未受國民教育之逾齡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以符教育機會均等及全面提高國民教育水準之旨。 四、受基本教育及國民教育,依憲法規定,既為人民之權利亦為人民之義務,故早經訂有強迫入學條例,爰列本條第二項以資呼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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