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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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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3條,六歲至十五歲的國民應接受國民教育,並且有強迫入學的規定。這意味著國民中小學的入學是強制性的,國民教育法有權規定六歲至十五歲國民的必須入學的義務。具體規定如何實施可參考相關法規及相關教育主管機關所公布的入學規定。 參考資料: 國民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680508 制定)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在身心發展方面差異甚大,且其課程及作息時間亦有分別,為免互相干擾影響其教學及輔導效果,故本條第一項規定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一年。   三、本條第三項規定國民補習教育應規定實施辦法。

(1120529 全文修正)

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 法律名詞
(0680508 制定)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在身心發展方面差異甚大,且其課程及作息時間亦有分別,為免互相干擾影響其教學及輔導效果,故本條第一項規定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一年。   三、本條第三項規定國民補習教育應規定實施辦法。

(1120529 全文修正)

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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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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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3 條規定:「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