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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四字第 09800029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子女教育補助規定所稱「同一學制及相同學制」之認定規範,至公教員工子女如因轉學、轉系、重考、留級或重修等原因,重複就讀同一學制或年級,均不得再辦理子女教育補助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如何認定一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依該局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8006068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l 份。

正本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800606802 號

主旨

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如何認定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民國 97 年 6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六、規定:「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並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實施。

二、復查目前教育學制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及「國民教育法」規定,區分為大學、二年制技術學院、四年制技術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茲以前開修正規定之意旨,係考量公教員工子女之轉學、轉系、重考就讀,性質上與重讀情形類似,且屬個人因素,為使本項補助更為公平合理,爰對公教員工子女重複就讀同一學制或年級,均不再予以補助。是以,為符上開規定意旨及依現行教育學制相關規定,前開附表九說明六、規定所稱「同一學制及相同學制」規範如下:

(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屬相同學制。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四年制技術學院屬相同學制。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二年制技術學院相當於大學三、四年級,五專後二年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

三、另有關本局民國 76 年 10 月 14 日 76 局肆字第 28296 號書函、民國 80 年 8 月 28 日 80 局肆字第 34897 號書函及歷年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前之說明六規定所作相關函釋,均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停止適用。

四、另檢附現行學制圖 l 份供參。

正本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人事室、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四字第 09800029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子女教育補助規定所稱「同一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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