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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六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 32–332

32
  1.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2.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3
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應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教育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