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補習教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