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