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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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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三條,補習班的每期修業期限可以從一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視所習科目的性質及教材內容而定。補習班需要自行訂定修業期限並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核備。 以實際案例為例,台北市一所補習班計畫開設「英文會話基礎課程」,修業期限定為三個月。該補習班根據科目的性質和教材內容,經過訂定並向台北市教育局核備後,開設了這個三個月的課程。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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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