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5條,補習班的設立必須由設立人擬定一份設班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設立。設班計畫書應詳細記載以下內容: 1. 宗旨 2. 名稱、類別和班級數量 3. 班級地址和教室位置示意圖 4. 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和教材大綱 5. 設立班級的預算概算 6. 設立人和班主任的學經歷以及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是技藝補習班,還應提供班主任相關的專業技能證明文件 7. 建築物可供補習班使用的執照和班級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和安全衛生設施) 8. 組織規程和學則 如果設立人超過兩個人,則需要推舉一人作為代表。 舉例來說,一家補習班在申請設立時,需要提交設班計劃書,其中包括補習班的宗旨、名稱、班級數量、班級地址和教室平面圖、教學科目和課程安排、教材大綱、預算概算、設立人和班主任的學經歷和身分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組織規程和學則等。這些文件將提交給相關的教育行政機關或政府部門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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