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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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