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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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左列表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立案。縣 (市) 政府於核准立案後,應報請省教育廳備查: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冊 (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 三、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具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五、財產目錄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前項第三款之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及設備之用,非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予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