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左列表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立案。縣 (市) 政府於核准立案後,應報請省教育廳備查: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冊 (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 三、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具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五、財產目錄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前項第三款之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及設備之用,非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予補足。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6條,補習班在獲得核准後,設立人必須在六個月內準備以下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立案。縣(市)政府在核准立案後,應該向省教育廳報備以下文件: 1. 立案申請書。 2. 教職員履歷冊(包括學經歷和身分證影本)。 3. 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具備基金數額要求,具體要求可參考附表。 4. 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果是租賃,租期需超過二年)。 5. 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和其他教學用品)。第三項基金應作為專戶存放在金融機構以補習班名義,用於日後改善教學和設備,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該補足。 例如,設立人在立案申請中需要提供詳細的教職員履歷,包括學經歷和身分證的影本。此外,需要提供設班基金的存款證明,確保有足夠的資金用於改善教學和設備。這些文件和要求的細節可以參考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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