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但由機關或公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其性質不宜適用本規則有關條文,經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得附設補習班之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7條,學校、機關、團體如果要附設補習班,必須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然而,如果是由機關或公立學校附設的補習班,因其性質不宜適用本規則的相關條文,可以經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的特案核准而不受此限制。此外,此條規定中的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例如,某個公立學校要附設一個專門提供音樂教育的補習班,這個補習班的性質與一般的學科補習班不同,因此不適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的條文。在這種情況下,該學校可以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特案核准,以便能夠合法地附設這個音樂補習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