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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但由機關或公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其性質不宜適用本規則有關條文,經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專案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得附設補習班之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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