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補習班的名稱應明確標示其設立的類別或科目,以便識別,且不得使用國名或地名作為班名。如果是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的補習班,則應在名稱前冠以該主體的名稱。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根據這項規定,補習班的名稱應該具有辨識度,並且不能使用與國名或地名相同的名稱。同時,如果補習班是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的,則應在名稱前加上該主體的名稱。舉例如下: 舉例一:一所由「ABC中學」附設的補習班,其名稱可以是「ABC中學英文補習班」。 舉例二: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已經有一家名為「XYZ數學補習班」的補習班,另一家補習班就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稱,例如不能再命名為「XYZ數學補習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