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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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