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之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學生人數視其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得限制補習班的之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補習班之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學生人數視其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得限制補習班的之設立及其學生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