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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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