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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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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0條,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果需要增設教室,必須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增設的教室距離立案班址不得超過100公尺,而實習場所則應該設在方便進行教學的地點上。 範例參考資料:可以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補習班原本只有一個教室,但因為學生人數增加,需要增設一個額外的教室。在這種情況下,補習班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核准增設教室,並且增設的教室不能距離立案班址超過100公尺。同時,補習班的實習場所應該設在方便進行教學的地點上,例如靠近學校或交通便利的地方。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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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