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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應置左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置備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二、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置備。 三、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特別訂有設立標準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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