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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一章 總則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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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指特殊教育學校之改名或改制。 二、改名:指特殊教育學校變更學校名稱。 三、改制:指某一或多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增加或減少其他教育階段。 四、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特殊教育學校連同其分校、高級中學部(以下簡稱高中部)、高級職業學校部(以下簡稱高職部)、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或幼兒部,與其他特殊教育學校連同其分校、高中部、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或幼兒部之合併。 (二)學校財團法人將其他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 五、分校:指特殊教育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六、分部:指特殊教育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